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
评审及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1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及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负担,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全年按10个月的标准发放,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5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8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2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办理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者;
(二)提供虚假贫困信息者,经证实立即停发,并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各学院(高职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高职部)对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困难程度审核,并进行班级困难排名,经学院困难程度综合认定后,按照困难程度确定资助档次,并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报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三)学生处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
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连同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各学院(高职部)要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做到资金合理分配,做好安定团结,切实将有限的资金发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里,解决学生本人及家庭后顾之忧。
若出现下列行为,一经核实,依规依纪追究相关教师、学生干部及学生本人的责任:
1.拉帮结派干预民主评议;
2.请客送礼进行贿选;
3.获奖学生举办任何形式的庆祝活动;
4.师生接受获奖学生的谢礼及参与庆祝活动;
5.小集体均分;
6.教师或学生干部出面向学生授意捐款、捐物,或成立某名义基金;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高职部)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管理要专款专用,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学发〔2013〕2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最新文件精神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