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条例
津职师大发〔2021〕109号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意识,拓展研究生培养渠道,规范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管、助研)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研究生自愿申请、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付酬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适用范围是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原则上以安排非在职研究生为主。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需征求其导师意见,且不得影响正常学习与科研。
第二章 岗位和内容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由各学院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设置,或由研究生导师提出助研岗位设置。
第五条 由学校支付酬金的全校“三助”岗位数由学生处确定,由学院和导师支付酬金的“三助”岗位数不受限制。
第六条 “三助”岗位应是除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之外的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如承担科研实验、基础理论研究、协助导师学术研究、讲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协助教师指导本科生(高职生)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担任本科(高职)辅导员、担任行政秘书等。
第三章 考核与待遇
第七条 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每人每年应完成相当于教师助教四分之一的工作量,并由设岗部门制订出每周详细的工作时间表。具体考核由设岗部门负责,学生处负责检查、监督。
第八条 受聘研究生工作期间须认真填写工作记录,作为日后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考核,由聘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每学期考核一次。兼做“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在聘用期结束前填写《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聘用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等进行考核和鉴定,评定等级,并如实记录在考核表中,上交学生处。
第十条 聘用部门应对兼做“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同时必须引进激励机制,竞争上岗。奖励工作优秀者,提前解聘不负责任者,并及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助教酬金根据每人实际工作的时间和质量发放。学生参加助管、助教工作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小时。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22元人民币,每人每月不超过660元,按学期聘用,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酬金由学校支付。助研酬金由设岗部门或导师支付,标准参照助教、助管标准自定。研究生“三助”超过岗位核定工作量的工作需付酬的,由设岗部门支付。
第四章 “三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管理
(一)根据设岗部门的不同,研究生“三助”的管理采用学生处、聘用部门、学院分级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学生管理
(一)聘用部门应加强对参加“三助”工作研究生的教育、指导、管理和考核。
(二)若发现被录用的研究生不遵守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聘用部门有权停止聘用,并将情况及时报学生处。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处呈报下学期可提供的“三助”岗位数及岗位要求并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设岗部门留底,另一份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全校“三助”岗位数和经费额度确定研究生“三助”岗位,并于下学期开学初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在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选择合适的“三助”岗位应聘,并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设岗部门,一份交学生处。
第十六条 经聘用部门考察合格后,学生与聘用部门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中应注明聘用期限、主要工作任务、工作量、考核内容及待遇等。协议一式二份,聘用部门、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聘用期为一学期。聘用期满后,希望续聘的,需重新申请。
第六章 报酬发放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报酬的发放,每学期办理一次,即于每学期末由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填写考核登记表,设岗部门考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下学期初报财务处发放。考核合格者发一个学期(以5个月计算)的“三助”报酬。
第七章 “三助”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助教工作
(一)岗位设置
1.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下列课程的教辅工作设置为研究生助教岗位:a.本科生的理论课;b.本科生的实验课及毕业设计。
2.研究生助教协助主讲教师进行电子教案制作、资料收集、教学准备、批改作业、答疑、辅导等工作,不许代替主讲教师进行讲课。
(二)人员聘用
1.学院面向全校研究生聘用助教,岗位由学生处公布。
2.原则上,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其本人课程的成绩,平均不低于良,没有不及格成绩。
3.研究生助教资格由研究生导师推荐,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评定。
4.研究生助教的岗位酬金根据考核情况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5.各学院与研究生助教签订聘用协议,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每次聘期为一个学期。
(三)管理考核
1.研究生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由主讲教师确定是否需要旁听所带课程。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
2.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学期结束前研究生助教必须向学院递交工作小结,在学生、主讲教师考评的基础上,由学院本课程教学指导小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总评。学院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抽查制度。
第二十条 助管工作
(一)岗位设置
1.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设置学生工作助管与教学、科研、行政、助管岗位,由学生处确定岗位数。
2.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满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现象。助管岗位的设置要首先满足学生工作的需求。
(二)人员聘用
1.学校各部门和学院助管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2.研究生平均成绩达良以上者,方可担任助管。
3.研究生助管的岗位酬金根据考核情况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4.研究生助管与聘用部门签订协议,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三)管理考核
1.研究生助管在聘用期间由聘用部门指定专人指导管理。
2.研究生助管的考核:学期结束前三周内,研究生助管必须向聘用部门递交工作小结,在个人自评、聘用部门考评的基础上,由聘用部门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助研工作
(一)岗位设置
本校教师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研究生参与的,应聘其为助研(即项目助研)。本校研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研究生为助研(即部门助研)。
(二)人员聘用
1.研究生项目助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备案。部门助研岗位应面向有关专业研究生公开招聘,确定聘用意向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备案。酬金由设岗部门或导师支付,岗位数不受限制。
2.项目助研、部门助研研究生与聘用者签订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管理考核
1.聘用期间,项目助研、部门助研的聘用双方应执行协议内容。学生在聘用者的指导下从事工作,如助研研究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由聘用者提议,经学院批准解除协议。
2.项目助研与部门助研的考核:在个人自评、聘用者考评的基础上,由学院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总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成绩良好;身体健康;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在学校制定的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学院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在“三助”岗位上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经聘用部门推荐,学生处考核,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学生因超负荷工作影响学习,原则上每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三助”岗位。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