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21〕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助学金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除外),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研究生学制发放到学生手中,每学年按照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学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