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3-03-17 14:05 段婷婷  审核人:佟艳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21〕1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由我校学生处统一保存。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领导2名(含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1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奖励标准、评选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应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原则上硕士为二、三年级研究生,博士为三、四年级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六)科研能力显著,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具有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授权、著作和获奖等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七)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专业技能突出者优先考虑;

(八)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3.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

4.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名额分配方案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硕士研究生人数以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总数为基数计算,博士研究生人数以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学制培养年限内博士研究生总数为基数计算。研究生培养学院分配总名额不足1人时以1人计,其他按四舍五入计。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1:2差额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1:1.5差额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研究生获奖拟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审。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校级评审,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名单。评审结束后,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或推荐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评并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同时,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管理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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