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收实施办法
津职师大发〔2017〕2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救助,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负担,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天津市教委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天津籍在校本科生和高职生。
第三条 学费减收对象及额度:对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减收学费的50%。
第四条 学费减收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发布学费减收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学院、部:
1.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原件。要求学生本人与享受天津低保的亲属在同一户口本中;
3.学费减收证明原件。要求民政部门加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专用章”;
4.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原件。
(二)各学院、高职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学生处复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生处将审定通过的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办理减收手续。学生的减收证明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 学费减收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过期不予办理。减收期限为一学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落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津职师大学发〔2014〕34 号)同时废止。研究生学费减收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