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3-03-17 14:24 刘秀丽  审核人:佟艳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与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19〕13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研究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本专科生认定工作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各年级学生代表组成,研究生认定工作组成员由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各年级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本专科生认定评议小组和以研究生秘书任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研究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八)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经济落后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

(九)家庭收入少、负担重、多子女在学等原因造成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的学生;

(十)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及认定标准

第十条  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方式。定量评价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D)=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X)×3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40%+学院(部)综合评议测评分值(Z)×30%。

(一)家庭经济状况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程度,对每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适当的分值(详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申请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如实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X),最高分140分,所占比重为30%。

(二)民主评议测评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X)进行复核,并结合其日常消费、生活情况等,进行量化测评,采取小组成员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40%。

(三)学院(部)综合评议测评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和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再次进行摸底调研,对每名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征询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等意见后,对申请人进行综合量化测评,得出学院(部)综合评议测评分值(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殊困难: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生活费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生活非常拮据。

(二)困难:勉强能够支付部分学习费用,生活费不能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生活拮据。

(三)一般困难:基本能够支付学习费用生活费不能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生活简朴。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复核调整。

(一)学生本人于每年9-10月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表》。

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表》,其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最近一次测评的分值;如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应重新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表》,对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进行修正,重新计算困难程度测评分值。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本学院(部)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下,将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相应向学生处、研究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研究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调整。无异议后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分别报送学生处、研究生处。

各学院(部)通过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参评、不困难却评上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学院(部)在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学生处、研究生处将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资格复审及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如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报学院(部)审核,相应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备案,视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与各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处理

(一)对于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失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二)对于反映强烈的不良消费和严重浪费行为、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求的情况,一经核实,给予降低困难等级直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校的重点资助对象,有资格申请各项助困性质的奖助学金、补贴和资助用品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享受校内免费主食,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确定为社会资助对象。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部)要明确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学院(部)资助工作负责人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学生处、研究生处加强对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细则,明确责任。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建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

(四)《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表》;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及收到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在所在学院(部),学生处、研究生处定期检查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津职师大发〔2019〕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最新文件精神做出相应调整。

关闭窗口
学风建设

部门介绍
相关搜索

常用联系方式
学生处:022-28181032
助贷中心:022-28182355
保卫处:022-88181012(户口)
校讯通客服:4006-261828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3018720(21)(30)(23)(24)(25)(26)(27)(29)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20号(津能电池公司院内)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中天人力):022-23269350

 

本网站登载的所有信息版权属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工部独家所有,未经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