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
津职师大发〔2017〕183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学习、自强自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设立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为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0元。评选比例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
(二)自强进步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第三条 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自强励志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评选学期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5.在评选学期学习成绩优异,获得校级一等或二等奖学金;
6.在思想品德、比赛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公益、服务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7.日常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二)自强进步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评选学期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5.在评选学期学习成绩进步较大,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比上一学期前进10位及以上。
6.日常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处发布评定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定,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查通过后,汇总各学院初评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自强励志奖学金与校级一、二等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不兼得奖金,奖学金按照最高金额发放;自强进步奖学金与校级一、二等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公正严明、实事求是地做好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于教师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自强自立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津职师大学发〔2014〕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