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3-03-17 14:23 刘秀丽  审核人:佟艳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

津职师大发〔2017〕183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学习、自强自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设立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为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0元。评选比例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

(二)自强进步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第三条  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自强励志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评选学期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5.在评选学期学习成绩优异,获得校级一等或二等奖学金;

6.在思想品德、比赛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公益、服务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7.日常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二)自强进步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评选学期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5.在评选学期学习成绩进步较大,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比上一学期前进10位及以上。

6.日常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处发布评定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定,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查通过后,汇总各学院初评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自强励志奖学金与校级一、二等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不兼得奖金,奖学金按照最高金额发放;自强进步奖学金与校级一、二等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公正严明、实事求是地做好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于教师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自强自立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津职师大学发〔2014〕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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