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2023-03-17 14:20 刘秀丽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学发〔2013〕2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及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天津市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名列前茅;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五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方可申请参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第六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流程:

1.学校通过各学院(高职部)向全校学生发出评选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高职部)对申请学生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在每年10月12日前评审并公示完毕,同时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表及汇总表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对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我校当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5.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天津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高职部)、学生处、财务处要认真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财务处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提出的新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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