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2023-03-17 14:17 刘秀丽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217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学生方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的,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各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流程:

(一)每年10月学校通过各学院(高职部)向全校学生发出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高职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高职部)对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开展院级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统计表》报至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材料报市教委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高职部)、学生处、财务处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学发〔2013〕2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最新文件精神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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