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
2023-03-17 13:56 刘秀丽  审核人:佟艳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21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切实做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年限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5月10日前,向相关学院(高职部)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各学院(高职部)对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5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毕业生的上述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处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贷中心)。

3.助贷中心对上述学生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学院(高职部)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助贷中心审核,助贷中心于11月30日前将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会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会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由学生本人自行按时偿还。

5.学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助贷中心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我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6.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邮寄至助贷中心,助贷中心于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九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变更(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除外):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我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助贷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我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助贷中心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条  对于不及时向我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天津市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学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最新文件精神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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