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津职师大学发〔2014〕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经过与贷款银行协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成立“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助学与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贷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由市教委统一招标确定,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标。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经办银行按照银行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其所在学校财务处指定“助学贷款”账户的办法。对生活费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并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的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五条 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简朴,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贷款资格并中止发放未进入使用年限的贷款:
(一)在贷款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请贷款前,因不勤奋学习有一科及以上考试(考查)课不及格;
(三)成功申请贷款后,不能如期完成学业。
第三章 贷款的范围、额度、利率、利息、年限
第七条 贷款发放范围: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帮助上述贷款对象支付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借款学生要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八条 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借款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市教委确定的额度内。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学校按借款总额、以及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困难程度确定,每学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借款学生毕业后至起始偿还借款本金日的利息按季度偿还,于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将当季度应偿还的借款利息存入其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借款学生自开始偿还借款本金之日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或开除学籍时,借款学生从被学校处理之日的下个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一条 申贷年限:经办银行对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决定贷款几学年(不超过学制年限)。若当年没有获得经办银行批准,可到下一学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准备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可在毕业后2年内仅偿还利息,2年后还本付息,毕业后6年内全部还清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所需材料、审批程序、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高职部)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申贷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三)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2.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诚信档案材料:
(一)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四)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保证书;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意书。
第十四条 各学院(高职部)对申请借款学生的材料进行逐一核对、筛选,对于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各学院(高职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材料及相关电子文档集中报送助贷中心。
第十五条 助贷中心在收到各学院(高职部)所有材料及相关电子文档后,在全校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助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对申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查合格的《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批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借款学生,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贷材料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学生借款申请的贷前审查。对审核合格的材料,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达助贷中心。
第十八条 助贷中心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借款学生名册》下发到学院(高职部),各学院(高职部)于3日内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一式4份,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学生填写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助贷中心,再由助贷中心将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并在审批签字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助贷中心。
第二十条 助贷中心在接到借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学院(高职部)将借款合同发给借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助贷中心对学校持有的借款合同实行统一严格保管,并对借款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学费、住宿费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将生活费贷款按合同规定分期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第五章 借款合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约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提前还款或中止借款需求意向时,应向所在学院(高职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学院(高职部)向助贷中心递交申请,再由助贷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应同意其提前还款或停止贷款发放的要求,未进入使用年限的贷款由学校一次性退还经办银行,已进入使用年度的贷款由学生自行偿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可凭录取通知书通过助贷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等情况时,各学院(高职部)要及时通知助贷中心,再由助贷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同时一次性将未进入使用年限的贷款退还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落实已发放贷款的归还。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和国家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并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与经办银行共同宣传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还工作。
第三十条 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完成离校确认手续: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助贷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二)其余事宜需按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24个月内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中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助贷中心要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学生发生下列任何情况,立即构成违约,其具体违约责任依据《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二)未按还款计划或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和资料。
(四)变更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后2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经办银行。
(五)拒绝或阻扰经办银行定期监督检查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贷款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助贷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测算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总额上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负责组织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申请的审查工作和贷款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协助财务处管理学校保证金账户。
(四)组织、考核学院(高职部)对借款学生不良贷款的催还工作。
(五)建立学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六)协助财务处确认贷款贴息金额和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
(七)当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等情况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落实已发放贷款的归还。
(八)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离校确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当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等情况时,及时书面通知助贷中心,待助贷中心与经办银行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协助助贷中心开展助学贷款工作。
(二)指定账号,接受、核算经办银行一次性划入的学费、住宿费贷款资金,按规定划转已进入使用年限的学费、住宿费贷款资金,并按规定安排使用未进入使用年限的贷款资金并支付利息。
(三)确认贷款贴息金额和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
(四)做好学生助学贷款资金和保证金的统计和管理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当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等情况办理离校手续时,协助助贷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部)工作职责:
(一)对借款学生进行借款资格审核。
(二)组织借款学生填写申贷、年度贷款资格复核、离校确认等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建立本学院(高职部)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动态管理。
(四)加强贷后管理,对于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助贷中心。
(五)每季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催还工作,认真做好催还记录。
第四十条 借款学生职责:
(一)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经办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及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2005年1月19日前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7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