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2023-03-17 14:15 刘秀丽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津职师大发〔202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向上,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集体,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奖励项目:

(一)荣誉称号:

1.优秀大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十佳大学生;

4.十佳共青团员;

5.优秀毕业生;

6.大学生道德模范;

7.先进集体。

(二)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

2)自强励志奖学金;

3)自强进步奖学金;

4)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5)西部就业奖学金;

6)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7)其他奖学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评选年度或学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要求提出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礼诚信,品德高尚,没有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及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期内所有考试(查)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且没有无故缺课现象;

5.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行为;

6.无因学业而延长学制的情况;

7.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各级评优(荣誉称号类)一票否决。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要求、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评选要求和比例,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本部门获奖候选人名单。

(一)评选要求

1.一等奖学金:按学期评选,每学期初进行,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10%(含10%),各门课程(含实习)的单项成绩均不得低于80分,或低于80分的课程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10%(含10%)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按学期评选,每学期初进行,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25%(含25%),各门课程(含实习)的单项成绩均不得低于75分,或低于75分的课程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25%(含25%)的学生;

3.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期评选,每学期初进行,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20%(含20%)的学生;

4.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自强励志奖学金、自强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津职师大发2017〕183号);

5.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按学期评选,每学期初进行,社会工作表现突出,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的学生干部;

6.西部就业奖学金:每年6月评选,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国家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意见》(津职师大党学发〔20134 号)

7.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按学年评选,每年九月份进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的学生;

8.其他奖学金:凡以学校、企业或个人名义对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奖励办法。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本科学生总数的5%,每人每学期奖励600元;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本科学生总数的15%,每人每学期奖励400

学习优秀奖学金:符合条件者,每人每学期奖励200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不超过参评本科学生总数的3%(校级学生干部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由相关部门按申报条件评选,不超过参评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0%),每人每学期奖励100元;

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不超过参加社会实践人数的1%,每人每学年奖励60元。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本部门应评总数内调整各班级的评定人数,对先进的班级可适当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10%,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一、二等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

第五章  荣誉称号评选要求及比例

第八条 优秀大学生

优秀大学生按学年评选,每年九月初进行。

(一)评选要求

1.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纪律,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评选学年至少获两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15%(含15%),且各门课程(含实习)单项成绩均不低于80[或低于80分的课程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10%(含10%];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体育成绩优良(80分以上或达标)。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本科学生总数的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年评选,每年九月初进行。

学生干部包括:在各学院、班级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职务,或是校学生工作助理组成员、校学生会成员、校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成员、校学生社团部长及以上成员、学院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一)评选要求

1.热心为同学服务,乐于奉献,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学生中拥有较高的威信,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

2.工作积极,有创新精神,能大胆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3.在校园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宿舍过程中发挥带头作用;

4.所在组织没有受到过通报批评;

5.各门课程(含实习)单项成绩不得低于70分,或低于70分的课程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30%(含30%),并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的前40%(含40%);

6.参评者需在评选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两次社会工作优秀奖(学习优秀奖)。

(二)评选比例

1.各学院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评本科生总数的3%

2.相关校级职能部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参评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5%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十佳共青团员

十佳大学生、十佳共青团员按学年评选,每年五月份进行。

评选要求及比例另见相关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于毕业学年的五月中旬进行。

(一)评选要求

1.在校期间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突出,无违纪行为;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3.相关量化指标:

四年制: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市级或两次校级个人荣誉称号,或一次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及一次市级(含)以上奖励(包括奖学金,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市级三等奖以上获奖);同时至少获得三次二等及以上校级奖学金;

五年制: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市级或三次校级个人荣誉称号,或两次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及一次市级(含)以上奖励(包括个人荣誉称号,奖学金,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市级三等奖以上获奖);同时至少获得四次二等及以上校级奖学金。

荣誉称号、奖学金、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的界定如下:

市级个人荣誉称号指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共青团员、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含提名奖)。

校级个人荣誉称号指校级优秀大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十佳共青团员、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市级(含)以上奖学金指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叶圣陶奖学金。

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涵盖具体范围以教务处最新相关文件规定为准(以团队参赛获奖取证书上前两名)。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学院当年本科毕业生总数的3%。

第十二条 大学生道德模范

(一)评选时间

大学生道德模范在学期内随时申报评选。

(二)评选要求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事迹突出、感人,且受到校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大学生道德模范分为“孝老爱亲模范”“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拾金不昧模范”四个奖项。

1.孝老爱亲模范:孝敬父母,数年如一日,模范恪守中华传统美德,尤其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能够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2.助人为乐模范:团结同学,积极主动为有困难的同学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或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

3.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或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4.拾金不昧模范:在捡拾到他人贵重财物时,主动上交或者物归原主。

第十三条 先进集体

先进集体按学年评选,每年九月初进行。

(一)评选要求

1.先进班集体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多数成员积极要求进步;

2)集体内风气正,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友爱;

3)班级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

4)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学生能按时注册,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秩序和纪律良好,课堂教学互动好,教学反馈良好;同学之间互帮互学,学习成绩普遍良好,评选年度考试无作弊现象,各项课程平均及格率和优秀率较高;

5)班级学生所在宿舍各项指标评比均名列前茅宿舍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6)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与比赛,体育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

2.其他先进集体

学生组织、社团作为参评集体时,必须有突出成绩,多数成员德、智、体、美、劳表现良好。

(二)评选比例

1.各学院评选先进集体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0%

2.校级学生组织、社团作为参评集体时不占各学院比例。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无参评资格:

1.班级或成员所在宿舍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

2.风气不正,团结状况差;

3.班级学生课程不及格现象在同年级中较为严重;

4.无突出事迹或学期内没有组织有益的活动;

5.班级成员受校规、校纪处分;

6.无故欠费学生占集体人数5%及以上。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四条 组织评选的部门对各类评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学生、老师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组织评选的部门初评时要将拟评选名单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布监督电话并设立意见箱,使评选工作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组织评选的部门上报的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根据相关评优通知,推荐表上报学校,总结和先进事迹材料各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 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先进集体均由学校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要在校级相应奖励获得者中推荐上报。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校级、市级和校级奖励可兼得荣誉,不兼得奖励金额,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有特殊贡献的学生个人和集体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或奖励的,由学生处根据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获奖学生使用奖学金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一经发现,学校撤回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按学期发放,对已经批准获得荣誉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前若有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停发其奖金,并取消其荣誉。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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