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2023-03-17 14:02 段婷婷  审核人:佟艳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津职师大发〔2021〕1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学校每年在全日制研究生中开展评优工作。

第二条 本着全面衡量和突出单项的原则,奖励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第三条 各项奖的评选必须保证质量,宁缺勿滥。获奖研究生人数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10%,其中优秀毕业研究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获各项奖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第五条 获优秀研究生奖的条件

具备第四条要求及下列条件者可获优秀研究生奖: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良;

(二)科研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乐于承担社会工作;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第六条 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的条件

凡党、团支部委员、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和校社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具备第四条要求及下列条件者可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一)具有正确的工作动机,乐于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二)工作积极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学习目的明确,主要课程成绩优良。

第七条 获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的条件

具备第四条要求、修完全部学位课程、完成毕业论文的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课程成绩优良,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成绩为良及以上;

(二)正确对待毕业就业,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四)在一、二年级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研究生奖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受到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三)违反学校其他部门管理条例受到处罚不满半年者。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组织领导

评奖工作在学生处统一协调下进行。各学院由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的评定工作。经各学院评定,提出获奖名单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条 评奖步骤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步骤

1.评选工作与学年总结或中期筛选结合进行,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以年级为单位酝酿、讨论、提名;

2.辅导员根据研究生提名,征询导师意见,提出初选名单,写出上报材料;

3.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后填写《优秀研究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批,然后张榜公布名单,进一步听取意见;

4.学生处审定后正式公布优秀研究生名单。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步骤

1.研究生干部在总结本人一年工作的基础上,按优秀研究生干部奖条件进行自我鉴定;

2.辅导员提名,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然后填写《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批,然后张榜公布,进一步听取意见;

3.学生处审定后正式公布优秀研究生干部名单。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步骤

1.评选工作在论文答辩之后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在毕业研究生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以年级为单位酝酿、讨论、提名;

2.辅导员根据研究生提名,征询导师意见,提出初选名单,写出上报材料;

3.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后填写《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批,然后张榜公布名单,进一步听取意见;

4.学生处审定后正式公布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凡获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者,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500元。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的登记表记入获奖者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术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其它方面有特别突出的表现时,由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学生处审定,可另行奖励。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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