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津职师大发〔202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内所有考试(查)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校内外感恩回馈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且在实践活动中表现良好。
第五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我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
1.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学院(高职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高职部)必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参选资格及申请条件进行评审,并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向学生处报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
3.学生处对各学院(高职部)拟推荐学生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天津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九条 各学院(高职部)要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做到资金合理分配,做好安定团结,切实将有限的资金发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里,解决学生本人及家庭后顾之忧。
若出现下列行为,一经核实,追究相关老师、学生干部及学生本人的责任,老师要公开作出深刻检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学生干部要解除其一切职务,并在校内公布其违纪行为;学生本人则追回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其本年度评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1.拉帮结派干预民主评议;
2.请客送礼进行贿选;
3.获奖学生举办任何形式的庆祝活动;
4.师生接受获奖学生的谢礼及参与庆祝活动;
5.小集体均分;
6.老师或学生干部出面向学生授意捐款、捐物,或成立某名义基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高职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学发〔2013〕2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单位提出的新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